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李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张培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兵与被告张培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兵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智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智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予以免收。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茜

裁判日期 二ling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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