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福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朱银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陈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曾志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福利、朱银波、陈成、曾志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7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9万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

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1、2021年6月、7月、8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曾志攀名下登记有车辆(车牌号:豫Q×××××);(3)陈成名下登记有车辆(车牌号:豫Q×××××)、(车牌号:豫Q×××××)、(车牌号:豫Q×××××);(4)王福利名下登记有车辆(车牌号:豫Q×××××);(5)朱银波名下登记有车辆(车牌号:豫Q×××××);(6)其余未查到财产信息。

2、2021年8月11日,本院分别向汝南县不动产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机构查询:没有查到王福利、朱银波、陈成、曾志攀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

二、对查到的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陈成银行存款180元;(2)冻结、划拨曾志攀银行存款1600元;(3)冻结、划拨王福利网络资金266.06元。

三、本院向王福利、朱银波、陈成、曾志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报告财产。本院对王福利、朱银波、陈成、曾志攀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办理事项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令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王福利、朱银波、陈成、曾志攀名下登记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查封。

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有权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豫1727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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