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新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史鹏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于新润与被告史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彦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