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石门旭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曹家棚社区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PNJW32G。 法定代表人:唐玉化。 被执行人:东莞市冠易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溶镇南丫村南阁东路南丫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45456660P。 法定代表人:唐玉化。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移送的被执行人石门旭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冠易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欠缴诉讼费一案中,已于2021年8月5日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石门旭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冠易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含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资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石门旭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冠易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除微量银行存款外,无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石门旭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冠易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石门旭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冠易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冻结了其名下已查明的银行账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440元,已执行到位0元。案经合议庭审查评议,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