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迎宾大道中段歌乐园小区门面房北1号。 法定代表人:陈趁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学,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路107号6号楼7层-25层、6、7、12号商业裙房1层104号、106号。 主要负责人:王涛,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主要负责人:贾国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鸿,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丽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