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海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晴,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潮州市恒丰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上津村津兴工业区内(妈宫后西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伟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海亮与被执行人潮州市恒丰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5102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潮州市恒丰泰鞋业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谢海亮货款400000元及赔偿该款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负担本案受理费3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潮州市恒丰泰鞋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140元作收取本案受理费3140元,被执行人潮州市恒丰泰鞋业有限公司现尚欠本案受理费510元。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最高法院总对总查控的信息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潮州市恒丰泰鞋业有限公司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潮州市恒丰泰鞋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潮州市恒丰泰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伟佳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除上述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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