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史中华,男,****年**月**日出生,银行职员,现羁押于五大连池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原告姚刚与被告史中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中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姚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与史中华之间的股金转让有效,股金归姚刚所有。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7日,姚刚与史中华签订股金转让协议,将史中华名下的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股金转让给姚刚,股金及红利归姚
刚所有。姚刚支付了转让费208,000元。现因史中华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取出股金红利,需确认股金所有权,之后办理股金登记变更。
被告辩称
史中华辩称,对姚刚主张的事实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姚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股金转让协议、股金证,拟证实史中华将其名下的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股金转让给姚刚的事实。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7日,姚刚与史中华签订股金转让协议,将史中华名下的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股金转让给姚刚,股金及红利归姚刚所有。姚刚支付了转让费208000元,史中华将股金证交给姚刚,股金账号为6900××××2871。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姚刚与史中华签订了股金转让协议,且该协议不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姚刚亦支付了转让费,故该股金的所有权应当归姚刚所有。
综上所述,姚刚要求确认与史中华之间的股金转让有效,股金归姚刚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史中华名下的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股金(股金账号为6900××××2871)归姚刚所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由被告史中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