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甄秋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
被执行人:张景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建军与被执行人甄秋香、张景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民终5918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张景焕、甄秋香应于2021年8月18日前向冯建军支付21260元;张景焕、甄秋香应于2022年5月18日前向冯建军支付剩余本金101000元及利息,后申请执行人冯建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张景焕已于2021年8月18日向冯建军支付21260元,未违反(2021)豫01民终5918民事调解协议内容,不具备执行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2021)豫0185执281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