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杨明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审理经过
顾倩与杨明明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顾倩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顾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之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