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肄业,无业,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潘某某,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俞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执行人:莫某某,男,壮族,小学文化,****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壮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省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文盲,无业,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壮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退役军官,大学文化,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钟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莫某某,男,壮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审理经过
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021年7月19日移交执行彭某某、潘某某、俞某某、莫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钟某、李某某、莫子杨等人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豫048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19日移交执行,次日我院立案庭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我院(2020)豫048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彭某某、潘某某、俞某某、莫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钟某、李某某、莫子杨等人并处以罚金刑(处罚金额见判决书);2、冻结俞某某、郭慧、李丽萍、张喜艳的银行账户存款(详见判决书)及孳息予以追缴,并发还投资人。对以上的判决内容,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申请执行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共计8450273.97元。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依法追缴8450273.97元,对退还投资人未申请也没有做出如何退还投资人的说明,随作出以下决定:本案申请事项与判决不符,退回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据此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退回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