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元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黄河路**号综合建材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广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琳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光海,男,汉族,约45岁,住拜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元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光海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光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库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