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小红与被上诉人刘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人民法院(2020)鄂102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小红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其在收到法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后,未按通知要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小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莉 审判员 胡 昱 审判员 韩秀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