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文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文池受贿罪罚金刑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琼海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罚金30万元,赃款37.4102万元继续追缴。
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除了其名下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621458××)账户内的退休金36000元,本院已依法强制扣划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2、经线下在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海市公积金管理局、中国人寿保险琼海市支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理财保险进行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调查,该居委会书面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4、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文池做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