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志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成莲,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亮,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霞,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志锁因与被上诉人张春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志锁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志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姜志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上诉人姜志锁负担(姜志锁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12元,多交的656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