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张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英慧,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东,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闻喜县广虹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王德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爱心,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闻喜县广虹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1日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9)晋0823民初235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9月19日对被申请人闻喜县广虹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权益进行限制(禁止闻喜县广虹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名称和该单位现法定代表人王德珠变更),于2019年9月20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晋M2****北京现代牌车辆、晋M8****1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晋M8****东风日产牌车辆,查封期限二年。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及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续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继续对被申请人闻喜县广虹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权益进行限制(禁止闻喜县广虹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名称和该公司现法定代表人王德珠变更);
继续查封被申请人闻喜县广虹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2****北京现代牌车辆、晋M8****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晋M8****东风日产牌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雅惠
人民陪审员 李俊兴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