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任三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樊村镇樊村堡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苏珍,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 被告:董云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范家庄村,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三虎诉被告董云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前经营一辆半挂车(车号为晋M36694),2018年3月份,被告开车在临汾隰县与一农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出事后,被告无力承担,从事故开始至事故处理完毕,包括施救费、换轮胎、拖车加气费、赔偿马文祥农用车维修费、评估费、被告在医院看病的医药费等所有处理事故的款项全部是原告代被告垫付。2018年10月23日,双方经核对确认,被告共欠3万元垫付款,当日被告便给原告出具3万元欠条一份。但从出具欠条至今,被告分文未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2条、113条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云岗共归还原告任三虎款项30000元整,于2021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归还原告任三虎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二、若被告董云岗不能按期履行,原告任三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未还款项,同时以未还款项为基数,从违约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任三虎自愿放弃对被告董云岗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任三虎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齐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吴泽茹 书记员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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