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晓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代理人:刘陆璐,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张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金苧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赵晓平诉被告张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爱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晓平的委托代理人刘陆璐和被告张妍的委托代理人金苧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9年11月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借款发生后,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迟延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暂定1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上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是原告、张妍、金宏伟三人一起参与的,原告与金宏伟商量好,金宏伟让张妍签的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4日,被告张妍向原告赵晓平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张妍向赵晓平借人民币壹拾万元,用于曾爱丽和王慧媛还钱,赵晓平帮忙转账,付款方式(转入曾爱丽2019年11月3日帐户)、(转入王慧媛2019年11月4日帐户)”。被告张妍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以转账形式收到原告10万元。

另查,2019年11月3日原告向曾爱丽转账50000元,2019年11月4日原告向王慧媛转账50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转账交易详情及庭审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妍向原告赵晓平借款,并出具借条、收条对借款予以确认,应及时偿还,拖欠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公布)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晓平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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