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西沙步行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942058。 法定代表人:李正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程钧,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被执行人程钧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渝0114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钧偿还借款321825.88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50元、案件受理费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程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程钧的房产、车辆、股票、证劵等财产信息,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并将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钧无股票、证劵、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程钧有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街道XX路XXX号房产(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有车牌号为渝XXXX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渝XXXX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渝XXXX的长安牌汽车,本院均依法予以查封,房产的首轮查封法院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抵押于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车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程钧所有的房产、车辆均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程钧银行存款10627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用于支付本案及另案[(2019)渝0114执恢1376号,王素梅申请执行程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费,现已支付完毕。另本院到被执行人程钧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程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3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代理人蒲艳,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程钧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至此,本案执行费4727元已执行到位,本案标的321825.88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50元、案件受理费6000元尚未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程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江 审 判 员  刘 曦 审 判 员  张明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许文明 书 记 员  蔡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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