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淑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谢德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淑招与被执行人谢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428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欠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520元、执行费16000元,合计122452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另经查明,王有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榕华食品有限公司、谢德荣、陈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已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所立案号为(2020)闽0428执911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0)闽0428执911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8执9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