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召辉,又名:孙召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申请人:杜巧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召辉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杜巧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账号13×××39存款55000元,账号13×××76存款34000元,账号13×××77存款50000元,账号13×××25存款83000元,账号13×××93存款76000元,账号13×××48存款127000元,账号13×××69存款32000元,账号13×××54存款34000元,账号13×××72存款30000元,账号13×××72存款64000元,共计585000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585000元,并提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担保金额为585000元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召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杜巧锋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账号13×××39存款55000元、账号13×××76存款34000元、账号13×××77存款50000元、账号13×××25存款83000元、账号13×××93存款76000元、账号13×××48存款127000元、账号13×××69存款32000元、账号13×××54存款34000元、账号13×××72存款30000元、账号13×××72存款64000元,共计585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3445元,由申请人孙召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方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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