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银红,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莉,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由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安和社区推荐。 被告:宁夏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481号1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戴国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纪,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珈如,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范瑞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戴瑞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银红与被告宁夏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瑞龙、戴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 涛
裁判日期
二○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小丽 书记员 段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