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颍上县****院。

被告人李燕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颍上县**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颍上县****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19日被颍上县****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奚友标,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颍上县****院以颍检检一刑诉[2021]Z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燕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院指派检察官王守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燕军及其辩护人奚友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李燕军(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K×××××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S31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5km+500m(颍上县六十铺镇高菜园村路段)时,因疏忽观察、遇险情采取避让措施不当,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在道路中心护栏北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被害人谢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谢某1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燕军在现场立即拨打了报警、求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随**人员到**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肇事经过。颍上县**局交管部门认定,李燕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李燕军与被害人谢某1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已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85000元,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李燕军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燕军及其辩护人奚友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谢某2的证言;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燕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李燕军犯罪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肇事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燕军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燕军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燕军所居住的社区认为,其之前表现良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李燕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江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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