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842324351Q,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瀛。
被执行人:王蓓,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范秀秀,女,****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蓓、范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02民初9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蓓、范秀秀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蓓、范秀秀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开始,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蓓、范秀秀名下财产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蓓所有的苏N×××××、苏N×××××号车辆,范秀秀所有的苏N×××××号车辆,现因未扣押,暂无法处置。
3.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王蓓、范秀秀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通和园2幢二单元503室房产,本院已张贴查封公告、搬迁公告、执行裁定书,后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待根据执行异议结果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蓓、范秀秀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蓓、范秀秀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蓓、范秀秀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