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某何某犯职务侵占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王某,男。
被执行人:何某,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何某犯职务侵占罪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何某发出(2017)琼9021执120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何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缴纳非法所得款人民币383.5万元,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王某、何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某、何某的财产进行四查,于2017年2月09日依法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西沙路支行的个人账户(账户:)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口和平南支行的个人账户(账户:),但两个账户中没有可供扣划的存款。同时,因被执行人王某、何某没有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登记情况,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琼9021执120号执行决定书,已将被执行人王某、何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