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刘自兴、郑爱华、王志魁、刘晓晓:
你与刘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625执2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士华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07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