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凤冈县鸿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何坝镇水河村坪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666957001A。
负责人:黄文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胡阳,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明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凤冈县鸿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凤冈县鸿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凤冈县鸿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