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洮南市育英东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某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881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35,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某制衣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2021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某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
3.2021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某制衣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进行了实际调查。
4.2021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其它财产进行了调查。
二、2021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某制衣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为0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房屋已抵押或被查封,暂时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案件暂时可以认定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881执10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