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千业路128号6-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09418106U。
代表人:唐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全(公司职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雁江区。
被告:罗兴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与被告罗兴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公司乐至分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