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山东天正平(崂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女,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