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冬晴,女,土家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生,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明月波,男,土家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菊,女,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1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62534092C。
主要负责人:郑建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博,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钢,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晴诉被告明月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晴诉被告明月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文
人民陪审员 颜小红
人民陪审员 向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 勇
书 记 员 陈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