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贺玺,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权与被告贺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权与被告贺玺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郭权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郭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