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韩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王国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审理经过

韩库、王国明罚金一案,本院(2020)陕058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处罚金53000元,被执行人王国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32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票等有价证券,无注册登记公司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韩库、王国明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现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宏宁 审 判 员 张钢铁 审 判 员 姜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江龙 书 记 员 马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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