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沧州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北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48453288H。
法定代表人:吴英彪,职位。
申请执行人:李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郑文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郑文雪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中,异议人沧州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就执行财产分配问题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沧州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沧州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沧州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