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隆兴五金厂,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民主街59号。 法定代表人:王素芬。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明东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隆兴五金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明东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明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明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明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闫相夷 审判员 吴红娜 审判员 马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闻梓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