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隆兴五金厂,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民主街59号。 法定代表人:王素芬。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明东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隆兴五金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明东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明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明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明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闫相夷 审判员  吴红娜 审判员  马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闻梓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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