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省海兴县赵毛陶镇东部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5954003444。

法定代表人:李荣海,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龙华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一路88号3206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DA0WW47。

法定代表人:胡保水,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胡保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龙华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胡保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龙华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胡保水的银行存款在3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龙华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胡保水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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