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丁晓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南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任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侯昭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南南、任丽丽、侯昭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丁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俊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