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刘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审理经过
赵明明与刘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赵明明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明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