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滏东路东、新开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9N15U0N。 法定代表人:韩廷照,执行董事。 被告:贾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与被告贾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振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海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