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86、193号。
负责人:李宛林,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东,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御河湾新苑西侧办公楼301室(三条石街办事处内)。
被告:薛某某,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杨某,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倪某,住天津市红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诉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薛某某、被告杨某、被告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