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负责人:龙某,该行行长。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卢某杰,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熊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赣0983民初3158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徐某某、卢某某、卢某杰、熊某某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原告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徐某某、卢某某、卢某杰、熊某某的查封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徐某某、卢某某、卢某杰、熊某某的银行存款180000元财产以及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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