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敏,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教师,住册亨县。
被申请人:冉光勇,男,1976年10月25日,苗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册亨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敏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冉光勇在册亨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7执462号案件中的执行款1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王敏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册亨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册亨支公司)投保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0元,如申请人王敏的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冉光勇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平安保险公司册亨支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申请人王敏的申请错误,其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冉光勇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冉光勇在册亨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7执462号案件中的执行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