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孙立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军,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系原告父亲。 第三人:孙立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军,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奎,第三人孙立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亓民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