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赵全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红军与被告赵全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全好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红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5月30日起按欠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油漆,2020年11月10日,被告购买原告的油漆共计6324元,后支付1324元,下欠500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并约定于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后原告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全好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韩红军经营油漆,2020年11月10日,被告赵全好购买原告的油漆共计6324元,后支付1324元。下欠5000元被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韩红军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该欠款于2021年5月30日前全部归还,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如发生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欠款人:赵全好身份证号码:3203211980××××××××联系电话:1875258883”。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赵全好从原告韩红军处购买油漆,原告已按照约定交付给被告油漆,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违约金按欠款金额的5‰自2021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院酌定该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赵全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全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红军货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韩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全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先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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