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志玲,现住阳泉市。
被告:阳泉市云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晋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贵廷,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
负责人:冯壮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郝志玲与被告阳泉市云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郝志玲于同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志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郝志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