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原告:朱小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迪,北京允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博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北磅礴(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建宇、原告朱小楞与被告刘博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审理期限较长,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思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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