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安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安德罚金一案中,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00元。执行工作:1、完善执行文书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2、通过网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冻结银行账户;3、强制扣划1000.00元;4、被执行人属低保户,无任何经济来源及固定收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阶段属执行不能,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张安德应缴纳罚金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人张安德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