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晓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锦州市黑山县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德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贵,锦州市黑山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晓光因与被上诉人佟德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8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焦晓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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