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黄永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2018年1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永章诉被起诉人杨见均、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黄永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杨见均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察雅县察香公路工程四标段系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被告杨见均。2017年3月20日,被告杨见均雇佣我在该工程作后勤工作(负责煮饭、开票),当时我与被告杨见均约定每月劳务报酬为5000元,共工作8个月,劳务报酬为40000元。我多次找被告杨见均索要这笔劳务报酬,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支付。《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而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鉴于二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不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因起诉人黄永章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我院通知起诉人黄永章补正相关证据材料时,据不接电话,并挂掉电话,拒绝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黄永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