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丘灿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杭州视语智能视觉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1幢153室。
法定代表人金黄荣。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丘灿华诉被告杭州视语智能视觉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丘灿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丘灿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