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对申请人强贵生与被申请人李明亮、蔚县世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冀0130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冀0130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中“蔚县世森房地产开发公司”补正为“蔚县世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